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英文译名:Chinese Workers’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CWMIA。
第二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各级工会及职工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承工会组织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弘扬职工群众团结互助的伟大品格,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有关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康复指导、咨询服务、会员救助、慰问等活动;
(三)职工互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调剂、给付、保值增值;
(四)参与或协助工会组织开展教育、咨询、服务;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
(二)认可并拥护本会章程;
(三)能够指派专人履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职责;
(四)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组织的职工并取得工会会员资格;
(二)认可并拥护本会章程;
(三)同意并授权本单位工会办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相关手续;
(四)自愿参加至少一项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理事会、监事会等各项制度和议事规则;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本会发展规划;
(六)审议通过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种类;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授权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范围;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1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峒撇坏眉嫒纬瞿??;峒迫嗽北匦虢谢峒坪怂?,实行会计监督?;峒迫嗽钡鞫ぷ骰蚶胫笆保匦胗虢庸苋嗽卑烨褰唤邮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3年12月5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